當舖業法  罰則 ( 99 年 12 月 29 日)
第28條
當舖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 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次連續處罰,必要時,並得命其 停業或廢止其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