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舖業法  營業管理 ( 99 年 12 月 29 日)
第26條
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,經查明係贓物時, 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。

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,經查明係贓物時 ,應無償發還原物主;原物主已先贖回者,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