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舖業法  營業管理 ( 99 年 12 月 29 日)
第15條
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,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 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

前項所捺指紋,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,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, 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,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。但無手指者, 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