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 執行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57條
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,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 單,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,停止或歇閉其營業。

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,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 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