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 執行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49條
被處罰人之住、居所或所在地非在前二條執行之警察機關轄區內者,得以 處分書、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之副本或影本,囑託被處罰人住、居所或所 在地之警察機關代為執行。

受託之警察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回復囑託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