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 執行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48條
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,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,製 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,交付被處罰人,並執行之。

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,應更定其應執行之 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。更定之合併執行書,發覺在執行中者當場交 付,在執行後者送達之。

前二項定其應執行之處罰者,被處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,亦得請求 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辦理之。

第一項、第二項執行情形應通知有關警察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