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 執行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47條
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,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。

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,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,應執行者,通 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