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 救濟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43條
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之案件,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,應將該案 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