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 救濟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42條
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,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,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,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