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 救濟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41條
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,如認異議有理由者,應於收受之翌日 起三日內,撤銷或變更原處分;並應於五日內將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處分 書送達受處分人。

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,如認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 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,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,連同有關卷 宗送交該管簡易庭,並得添具意見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