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
救濟
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40條
聲明異議應提出異議書狀,載明左列事項:
一、聲明異議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職業 及住所或居所。
二、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。
三、證據。
四、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及處分書之字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