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 救濟 ( 101 年 06 月 21 日)
第40條
聲明異議應提出異議書狀,載明左列事項:

一、聲明異議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職業 及住所或居所。

二、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。

三、證據。

四、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及處分書之字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