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妨害安寧秩序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77條
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,縱容兒童、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,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;其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