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妨害安寧秩序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76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當舖、各種加工、寄存、買賣、修配業,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,不迅 即報告警察機關者。

二、發現槍械、彈藥或其他爆裂物,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。

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