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妨害安寧秩序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75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

一、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。

二、毀損路燈、交通號誌、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