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妨害安寧秩序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73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

一、於學校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展覽會、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,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,不聽禁止者。

二、於自己經營地界內,當通行之處,有溝、井、坎、穴等,不設覆蓋或 防圍者。

三、於發生災變之際,停聚圍觀,妨礙救助或處理,不聽禁止者。

四、污損祠宇、教堂、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