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妨害安寧秩序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69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

一、渡船、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,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 通行者。

二、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,不聽勸阻或 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