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妨害安寧秩序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66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:

一、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

二、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