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裁處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46條
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,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,應迅速 制作裁定書。

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:

一、行為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、職業、住 所或居所。

二、主文。

三、事實及理由,得僅記載其要領。

四、適用之法條。

五、裁定機關及年、月、日。

六、不服裁定者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經 原裁定之簡易庭,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