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裁處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45條
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,警察機關於訊問後,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。

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,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、 勒令歇業、停止營業為適當者,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