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秩序維護法  調查 ( 105 年 06 月 01 日)
第42條
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,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,並得逕行通知 到場;其不服通知者,得強制其到場。但確悉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而無逃 亡之虞者,得依前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