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6 月 10 日)
第34條
槍砲、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;刀械許可證,由直轄 市、縣(市)警察局印製。

槍砲、彈藥之查驗給照,每二年為一期,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。執照限用 二年,期滿應即繳銷,換領新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