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 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 ( 103 年 06 月 10 日)
第23條
人民或團體申請進出口刀械前,應檢附刀械型錄、型號、數量及用途等資 料,向戶籍所在地、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同 意文件,並持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各關稅局申請查驗通關;同意文件遺失或 毀損時,應申請補發。

於國內購置刀械前,應檢附刀械型錄、型號、數量及用途等資料,向戶籍 所在地、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。

前二項刀械於進口或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,應依前條規定,持向戶籍 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申請查驗及核發許可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