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 ( 91 年 11 月 13 日)
第3條
駐衛警察執行職務,遇有本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情形時,得使用警械 。其使用警械之種類、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,悉依本條例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