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械使用條例  ( 91 年 06 月 26 日)
第5條
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、盤查等勤務時,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,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。如遭抗拒,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,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