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 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29 日)
第69條
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受處罰吊扣、吊銷、註銷者,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 牌照或駕駛執照後,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收執。

前項執行吊扣、吊銷、註銷汽車牌照者,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 照。

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處分者,於吊扣期滿,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 駛執照時,處罰機關應將執行單收回附卷;如執行單遺失者,應由受處分 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。

計程車駕駛人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,由其辦理執業登 記之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