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勤務條例  勤前教育 ( 97 年 07 月 02 日)
第24條
勤務執行前,應舉行勤前教育,其種類區分如下:

一、基層勤前教育:以分駐所、派出所為實施單位。

二、聯合勤前教育:以分局為實施單位。

三、專案勤前教育: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。

第25條
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:

一、檢查儀容、服裝、服勤裝備及機具。

二、宣達重要政令。

三、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。

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,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,規定其實施 方式、時間及次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