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勤務條例  勤前教育 ( 97 年 07 月 02 日)
第25條
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:

一、檢查儀容、服裝、服勤裝備及機具。

二、宣達重要政令。

三、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。

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,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,規定其實施 方式、時間及次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