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勤務條例
勤前教育
( 97 年 07 月 02 日)
第25條
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:
一、檢查儀容、服裝、服勤裝備及機具。
二、宣達重要政令。
三、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。
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,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,規定其實施 方式、時間及次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