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 ( 96 年 11 月 21 日)
第3條
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給予二至五日之特別休假:

一、主動破獲重大擾亂財政金融或私造武器彈藥案件,人證俱獲,受頒獎 以上之獎勵者。

二、當選全國性模範警察者。

三、當選全國性好人好事代表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