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
總則
( 103 年 07 月 15 日)
第5條
各單位處理公務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,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。
二、關於法案之草擬、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簽請核定循序 辦理。
三、對於上級機關公 (發) 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。
四、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,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,應通知其參加, 並將會議紀錄陳核後,分送有關單位。
五、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,應先請示原則,會議 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,應即席聲明保留,返校請示後,再為答復, 並將會議情形簽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