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 總則 ( 103 年 07 月 15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中央警察大學 (以下簡稱本校) 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校處理事務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細則辦理之。

第3條
本校設教務處、學生事務處、總務處、秘書室、科學實驗室、公共關係室 、圖書館、電子計算機中心、各學院、系、所、推廣教育訓練中心、醫務 室、人事室、會計室、學生 (員) 總隊 (以下簡稱各單位) ,分別掌理本 校組織條例及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。

第4條
本校校長綜理校務,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,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 推展各單位業務,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,指 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。

第5條
各單位處理公務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,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。

二、關於法案之草擬、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簽請核定循序 辦理。

三、對於上級機關公 (發) 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。

四、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,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,應通知其參加, 並將會議紀錄陳核後,分送有關單位。

五、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,應先請示原則,會議 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,應即席聲明保留,返校請示後,再為答復, 並將會議情形簽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