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 總則 ( 103 年 07 月 15 日)
第4條
本校校長綜理校務,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,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 推展各單位業務,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,指 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