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 訓練、考試及發證 ( 105 年 04 月 15 日)
第9條
參加訓練,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,不得參加考試。

考試成績得分達總(滿)分百分之七十以上,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 十情形者為及格。

考試成績不及格者,得申請補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