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 訓練、考試及發證 ( 105 年 04 月 15 日)
第6條
促參專業人員訓練,以培養具備促參案件相關行政作業所需基本促參法令 及實務知識為主。其訓練課程、考試科目及方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

第7條
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,並得委託其他機關(構)代訓。其出 勤考核及考試,由主管機關或代訓機關(構)辦理。試題由主管機關命製 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。

前項訓練,主辦機關得擬訂訓練計畫,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辦理。

前項代訓機關(構)於考試結束後,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、考試成績 、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據以發證。

第8條
機關(構)辦理訓練及考試,得收取必要費用。

第9條
參加訓練,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,不得參加考試。

考試成績得分達總(滿)分百分之七十以上,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 十情形者為及格。

考試成績不及格者,得申請補考。

第10條
考試及格者,由主管機關發給書面或電子及格證明。其遺失補發者,亦同 。

及格證明格式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11條
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予發證:

一、冒名頂替。

二、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。

三、不具備應考資格。

四、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,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。

前項不予發證情形,於發證後發現者,撤銷其資格,並註銷其及格證明。

第12條
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(構)申請 複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