促參專業人員訓練,以培養具備促參案件相關行政作業所需基本促參法令
及實務知識為主。其訓練課程、考試科目及方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
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,並得委託其他機關(構)代訓。其出
勤考核及考試,由主管機關或代訓機關(構)辦理。試題由主管機關命製
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。
前項訓練,主辦機關得擬訂訓練計畫,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辦理。
前項代訓機關(構)於考試結束後,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、考試成績
、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據以發證。
機關(構)辦理訓練及考試,得收取必要費用。
參加訓練,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,不得參加考試。
考試成績得分達總(滿)分百分之七十以上,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
十情形者為及格。
考試成績不及格者,得申請補考。
考試及格者,由主管機關發給書面或電子及格證明。其遺失補發者,亦同
。
及格證明格式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予發證:
一、冒名頂替。
二、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。
三、不具備應考資格。
四、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,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。
前項不予發證情形,於發證後發現者,撤銷其資格,並註銷其及格證明。
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(構)申請
複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