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 訓練、考試及發證 ( 105 年 04 月 15 日)
第12條
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(構)申請 複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