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7條
行政院應遴聘(派)學者、專家、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,召開國土計 畫審議會,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。

二、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、決定。

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(派)學者、專家、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,召開 國土計畫審議會,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。

二、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。

三、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之復議。

四、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、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遴聘(派)學者、專家、民間團體及有關機 關代表,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,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。

二、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、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