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6條
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如下:

一、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,共同促進國土之永續發 展。

二、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,並因應氣候變遷,確保 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。

三、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,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。

四、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,整合多元需求,建立使用秩 序。

五、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,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 及基礎設施,並應避免零星發展。

六、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、成長管理為原則,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 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。

七、都會區域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,加強跨域整合,達成資源 互補、強化區域機能提升競爭力。

八、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地形、地貌、地物、文化特色及其他法令所 定之條件,實施整體規劃。

九、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,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、領域及智 慧,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。

十、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。

十一、土地使用應兼顧環境保育原則,建立公平及有效率之管制機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