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39條
有前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或第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;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犯前項之罪者,其墾殖物、工作物、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,不論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