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法  國土計畫之擬訂、公告、變更及實施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9條
為擬訂國土計畫,主管機關應蒐集、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 敏感地區等相關資料,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;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從 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。

前項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一項資訊之公開,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