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法  國土計畫之擬訂、公告、變更及實施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,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,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 更。

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,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,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