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法  國土計畫之擬訂、公告、變更及實施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3條
國土計畫經核定後,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 ,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分 別公開展覽;其展覽期間,不得少於九十日;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 公報、新聞紙,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 公開展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