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法  國土計畫之擬訂、公告、變更及實施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2條
國土計畫之擬訂,應邀集學者、專家、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 當方法廣詢意見,作成紀錄,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。

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,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;公開展覽及 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、新聞紙,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 當方法廣泛周知。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,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,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,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,併同審議結 果及計畫,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。

前項審議之進度、結果、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,應以網際網 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