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法  國土計畫之擬訂、公告、變更及實施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1條
國土計畫之擬訂、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:

一、全國國土計畫: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、審議,報請行政院核定。

二、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: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擬訂、審 議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。

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,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,應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,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擬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