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岸管理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4條
依本法所定有關近岸海域違法行為之取締、蒐證、移送等事項,由海岸巡 防機關辦理;主管機關仍應運用必要設施或措施主動辦理。

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,得要求軍事、海關、港 務、水利、環境保護、生態保育、漁業養護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