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總則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7條
重要濕地之評定、變更、廢止及國際級、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 擬訂,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。

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、研究等事 項之審議,應設審議小組,由專家學者、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 成,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,準 用前二項規定或得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審議機制合併辦理。

重要濕地之評定、變更、廢止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,涉及限制 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,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 商,並取得其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