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總則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6條
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、污染與周邊社會、經濟、土 地利用等基礎調查,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,供各相關 單位使用,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。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 料者外,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。

為執行前項調查,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、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,進入 公、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。公、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 理人,除涉及軍事機密者,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,不得規避、拒絕或妨 礙。

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時,應先以書面通知公、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 ;通知無法送達時,得以公告方式為之。

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(構)或委託其他機關(構)、學 校或團體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