濕地保育法  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 ( 102 年 07 月 03 日)
第32條
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,中央主管機 關得設立濕地標章。

自然人、法人、團體或機關(構)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 章,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;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、程序、應檢附文 件、使用方式、許可、廢止、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、標章之發行與管理、 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