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 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 ( 107 年 06 月 04 日)
第9條
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
一、中華民國國民。

二、年滿二十歲。

三、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:

(一)有配偶。

(二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。

四、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
(一)均無自有住宅。

(二)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、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建 或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,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。

(三)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 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需要照顧者,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 於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,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 自有住宅。

五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,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。

六、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;或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,切結取得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,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:

一、單身年滿四十歲。

二、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 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