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 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 ( 107 年 06 月 04 日)
第8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衡酌財政狀況,以第十四 條第一項基準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基準;因特殊需要,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訂定之補貼基準逾第十四條第一項基準者,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