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04 日)
第6條
接受自建、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居住之住宅,每戶最大建 築總樓地板面積,應符合各地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農舍 面積規定。

前項面積之計算,以建築改良物(以下簡稱建物)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 之登記為準;接受租金補貼者,居住面積之認定,得以租賃契約或切結書 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