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
自建、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資格審查程序如下: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,對資料不
全者,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,駁回其申請
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,函請財稅
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、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,再由直轄
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,對於複審不
合格者,駁回其申請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
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;必要時,得延長二個月。
二、申請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
戶數,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,依順序及
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、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
貼證明。
三、申請住宅補貼者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,直轄市
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,以公開或其他公平、公正
之方式辦理抽籤,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、自建或
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。
前項第一款限期補正之規定,於申請人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
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,其應檢附之文件除切結書外,得於受理期間屆
滿二個月內補正;必要時,得延長二個月。
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、租金補貼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
修繕住宅費用補貼,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,同時申請二種以上者
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,屆期未擇一者,得
全部駁回。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,有二人以上申請者,直轄市、
縣(市)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,屆期協調不成者
,得全部駁回。